DVD专利收费大户DTS在华涉嫌违法经营成被告
2005-01-29 08:56:34
来源:广州日报
【哔哥哔特导读】DVD专利收费大户DTS在华涉嫌违法经营成被告
在中国收取DVD企业专利费的企业——DTS公司最近遭到投诉。本报记者从可靠渠道独家获悉,下辖360多家企业会员的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CAIA)已经在本月13日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DTS在中国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调查此案,继某省后,昨天,南方另一省的有关部门也开始调查DTS。DTS全称为“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发展高品质娱乐体验的音频数码高科技公司,2002年底,DTS在中国成立了附属公司——广州迪提斯数码影院系统有限公司。而CAIA称,DTS专利技术主要是用于电影院、剧场等播放设施,在家用DVD中没有实际意义。
DTS收费高达11美元
本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的各大专利收费组织对中国每台DVD播放器的收费情况中看出,DTS收费高达11美元,由华纳、松下、东芝、日立、三菱电机、JVC和IBM组成的6C收费4美元,而目前被两家中国企业在美国起诉专利费过高的3C组织收费是3.5美元,DTS收费占到总共20多美元专利费中的近一半。
受此影响,中国DVD产业早已经遭受重创,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广东2004年出口DVD利润已非常有限,一般贸易出口的DVD平均单价由2003年的63美元下降至2004年的44美元,降幅达30%,但其中需要支付的专利费就超过20美元。
CAIA指责DTS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上书国家有关部门,列举了DTS违法违规经营的四大罪状。
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
DTS公司在许可协议中将其专利、商标进行捆绑许可,强制CAIA会员企业在其生产的每台DVD上使用DTS专利技术。DTS公司在实行专利许可同时,强制在每台产品上必须使用该商标并收取52美分/的使用费。
CAIA认为这种捆绑搭售行是垄断行为。
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
《DTS专利许可协议》第I.G“其他商标买方”条款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被许可产品不得销售给未经DTS许可的其他品牌采购商。”
CAIA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DTS的上述规定实属限制竞争行为。
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
《DTS专利许可协议》第I.H条款规定:“对被许可人在DTS有关专利技术上所改进的技术,DTS公司将享有将该项改进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CAIA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
《DTS专利许可协议》第V.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反对专利,并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而《DTS专利许可协议》第V.“免责”条款则约定DTS不保证其技术是有效的,不保证使用其技术生产的被许可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技术。
CAIA认为,DTS应当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但其制定的协议却约定把这项DTS的法定义务推卸给被许可人(中国DVD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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