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4月有偿使用码号资源 电信经营者买单
2005-03-04 08:41:36
来源:eNews
日前,备受业界关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问题又取得新进展。继2004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后,信息产业部已经正式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从4月1日起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而办法中所称的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网络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电话网码号、数据通信网码号、信令点编码及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均属收费码号资源范畴,而110匪警电话、119火灾报警电话、120急救服务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及123系列以及其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电话将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此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在注释中还明确指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西部地区用户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数据通信网和信令点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信息产业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强调,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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