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电站在我国东部如何“突围”
2013-08-09 10:18:28 来源:Soalrzoom光伏杂志 点击:2331
【哔哥哔特导读】自我国光伏产业受阻于欧美“双反”,外贸萎缩,着力转向内需市场的开发以来,分布式电站的建设,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市场上的“突围”,迅速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
摘要: 自我国光伏产业受阻于欧美“双反”,外贸萎缩,着力转向内需市场的开发以来,分布式电站的建设,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市场上的“突围”,迅速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
自我国光伏产业受阻于欧美“双反”,外贸萎缩,着力转向内需市场的开发以来,分布式电站的建设,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市场上的“突围”,迅速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
抓住市场变化、产业调整的契机,借鉴欧美各国前些年鼓励民间建设分布式电站的成功经验,渴望通过政府像欧美那样以价格补贴的激励形式,推进城市居民实施诸如百万家庭屋顶计划那样的民宅民用建筑的光电一体化,来实现东方中国的光伏梦,很快地形成了一股相当有影响的思潮。
可是,思潮归思潮,现实是现实。
中国东部光伏梦仅靠现成的拿来的"依靠价格补贴"的处方,就对症下药了吗?有了价格补贴,能不能顺利打开我国东部光伏分布式电站迅速实现市场化的大门?
现在自然不会有人肯去专门去做这样的调查和结论。
但事实上,人们已经觉察到了,欧美曾经顺理成章实行的价格补贴,我国推行起来就十分艰难。至于,百万屋顶计划,在欧美,那些能够靠市场机制就轻松运作的事情,在我国,至少在现阶段,你要做起来,却不能不感到荆棘丛生,举步艰难。
这主要原因不在于西方的经验不灵,药方有问题。
关键在于,这些经验、这些处方,是针对着欧美的特殊状况、和特殊体质来的。借鉴这些处方的药性和医理,来解决处于成长期的产业初期扶助问题,应该是基本对路的。
但具体到临床,面对的对象是中国的市场和中国的国情,那就要在不悖药性和医理的前提下因人制宜、因病制宜、辨证施治了。这个道理,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同。
那么,针对我国国情和光伏产业发展的现状,我国在借鉴西方价格补贴等对光伏发电的扶持政策时,具体遇到了那些比较棘手的复杂状况了呢?
一、资源状况分布、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电价补贴的制定很难一锤定音
欧美国家,要么地理面积较小,要么光照资源分布悬殊不大,要么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鸿沟不深。在大致相同的资源、经济水平和市场环境下,实施价格调节的手段,考虑的因素比较单一。在价格补贴水平上容易制定普遍受惠、多数公认的趋同的标准。
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首先是幅员辽阔,阳光资源地域分布悬殊极大,可影响到光伏发电成本30%的地区差异。所以,显然无法实施举国一致的价格补贴水平。于是,绸缪中新政计划变通西方经验,将全国按照资源状况划分为几类地区,有所区别地制定阶梯型电价,这种因地制宜的灵活做法,本来不难被理解,无可非议。但一涉及到具体各个地区补贴的明确制定,争议和问题就立即拂拂扬扬。
西部,补贴高了,担心一窝蜂齐上光伏发电,就地的电力需求难以消化,外输电网尚不配套,且加大费用消耗。补贴低了,又担心丰富的光照资源得不到低成本的利用,结果造成光伏这个阳光产业,反而避光和逆光去找出路。
东部一些地区,虽然阳光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和西方有些接近,但电价补贴的制定也很难一锤定音,像欧美国家那样干脆直接。因为,构成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十分复杂,除资源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外,我国东部在土地所有、建筑物与民居产权、现行的电力价格制度和电力营运机制,不同阶层的光伏需求,都与欧美的状况有很大差异,这都是运用价格杠杆不能不特别慎重,以致造成难以拍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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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产权制度的多样性,深层次的决定了中国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需要有东部思路
光伏发电,即使是分布式光伏电站虽然是可以附着于建筑物之上,搞光伏建筑一体化,但终究是要占地的,哪怕是仅仅占用的建筑物顶层的那些空间。这就不能不从这个必须考虑的角度,来设想与分析问题。
首先,东部城市以高层建筑为主,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根本不能列入分布式电站的重点发展视野。
在这些地区及建筑之上,其屋顶上的面积及空间,是稀缺资源,被用于建筑物的附属物业设施,如给排水空调系统、太阳能供热供水系统、屋顶景观美化结构装饰、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等,实际上所剩无几,也被分割的七零八碎,本身已无在光伏方面的利用价值。如硬要利用,则投入成本巨大,仅支架、加固、电缆等费用都无法估量。
而且,这些屋顶面积,从土地房产关系上,似乎应为众多业主共有,但又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明确业主的具体权属,以及如何割分。所以,如要利用任何一个部分用于光伏安装,从法律上都必须争得全体业主的同意。这几乎比登天还难。
所以,在规划和设计东部城市的光伏发展时,如果好大喜功,非要把不少城市仍在热衷建设的高层建筑也拉进来,贪图政绩,硬为不可为之事,那只会拉高投入成本和造成投入的浪费。
重要的是:在确定分布式电站在我国东部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预测时,首先考虑的市场空间以及投资消费人群,应该是他们具备可以自主使用的,适合作为光伏阳光资源开发的建筑顶面资源,而且从自身利益角度也感到对光伏进行投资与消费是有利可图并无风险的。如果,将国家的过渡性补贴也考虑在内,这种补贴也应该是使民生得到实惠,实实在在的拉动消费,以较经济的投入能够得到滚雪球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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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这样的原则,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
事实上在东部发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该关注的潜在市场,具体说可开拓的空间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拥有多层建筑屋顶共有或自主产权的城镇居民小区和新农村改造的农民村居
这些小区的特点是楼层不高,屋顶人均可利用面积较多,而且也在整体上比较连片集中,易于开发建设适度规模、便于上网管理和就地利用,并且投入成本较低的光伏电站。
由于从现行的电价惠民政策上,这些小区的居民或农民都享受着一定的电价优惠和补贴。在这些小区建设光伏电站,事实上政府的扶持性补贴从整体的财政预算上冲抵后投入不多,受惠者多多。
在电站的建设实施上,由于屋顶的产权无论是共有或自有,都比高层易于明确,所以,投资主体可以是业主共有,企业买断,也可由企业和业主共同开发。在运作中,方式也比较灵活,即可以对现有的条件比较具备的小区和村居进行整合、分步或连片开发,更可以对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城镇居民小区、保障性住房、新农村改造项目,进行光电建筑一体化的统筹设计规划,使光伏更稳步地占领适合其发展的空间。
2、工农渔牧业生产物流企业及经营组织和个体的厂房、农庄、仓储、车场、厩舍、温室以及其他建筑
这些建筑多数分布在城市的近郊和农村,现有占地比较宽阔,且自身都有一定的比较稳定的生产和经营性的用电需求。
在这些建筑之上,有较多的面积适宜于光伏电站的分布式开发,并易于达到一定的规模效果。对于他们来说,充分利用建筑顶面光照资源,自建或引资合建或它建光伏发电,无论是补充自用,或者是在余缺峰谷调剂下出售余电,都可以给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带来多方面较大效益。
主要是;可以减少土地占用成本、减少化学生物能源在生产经营领域的消耗,提升生产环境的清洁安全文明,增加单位的多种经营收益,减少东部城乡的用电压力和环污治理成本。
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光伏电站的就近建设就近利用,还会顺理成章的大大减少国家财政对工农业建设远距离用电需求的输送投入和对农业用电的扶持性投入。
3、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公用事业建筑。这些建筑集中于城镇,占地宽敞,顶层面积大闲置较多
利用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不但可以解决自身的照明、温控以及社会服务性工作职能用电,而且可产生较多余电,调节当地的社会用电需求。
其特点是,由于这些建筑多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产权的管控有更多的渠道和要求,单位本身缺少自主支配能力,加上公用事业管理和经费来源的特殊性,这些单位缺少主动拓展与服务对象关联不大的其他经营项目的积极性,基本来说,没有主管部门的要求、推动和开闸放水给予条件,这些单位很难自主开发以及积极提供建筑顶层参与开发光伏发电项目。
可以这样认为:在光伏发电的内需市场开发上,这是一块要较多利用政府计划指导因素的具有开发潜力的相当重要的领域。
4、富裕阶层的庄园、别墅、高档居处和形形色色的私人会所
这些建筑和场所,业主拥有远高于社会平均占有的土地和建筑面积。
出于进一步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提升人居处所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品味,他们之中,一部分热衷于家用光伏电站的开发,解决用电的自主自足和稳定保障;一部分也出于对闲置资源的利用,开辟一点多多益善的财源;但相当一部分由于经济的富有,对住房的空置尚不在意,自然更不会关注它的建筑顶层还有开发光伏发电的价值。
所以:这一类的业主呈两极分化的态度:一种是热情主动,其中有人甚至敢为天下先,成为了实践分布式家用光伏电站的先驱。一种是无动于衷,至今尚不知自己正拥有并浪费着人居不可多得的阳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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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认真地分析了东部光伏发电的可发展空间的实际状况后,就会比较理智客观的认识到,在东部发展分布式电站,的确需要必要的电价调整以及对清洁能源的价格补贴政策,但,这种补贴的幅度多大,效果如何?那还要看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首先,多样性的住宅和建筑屋面所有与使用权造成的阳光资源分割,能不能低成本地相对集中的进行开发利用
也就是说,不论是业主拥有的空间足够大到可以独立建站,还是空间很小,小得必须与周边结合才具有建站价值,两个法律依据是要明确的:一是,对建筑屋顶所有与使用权的确认,二是业主对其所有和使用的屋顶上的阳光资源的开发有何权责和义务。
没有前者的确认,谁拥有开发资源,谁是开发主体,怎样做才能利用自有资源或者通过流转方式获取开发权,就没有规范,无法规范。没有后者的法律规范,阳光资源的占用和开发就会出现不正当的得利侵夺,损害公共和社会利益的的资源闲置和滥用。
举个例子说:东部的城镇居民,目前80%为中低收入者,他们当前的居所多数都是建筑密度极高的居民小区,无论按经济条件和他们平均能够支配使用的屋顶面积,他们几乎没有一家一户建设分布式电站的可能。
如果换一种方式,将他们方阵排列式的居住楼舍顶层连片集中起来,那就能集资或引资,以及委托转让专业公司,开发出适合上网规模的分布式电站,而且在面上推广。
可是,这样做,是要所有业主确认了自己对屋顶的权属,并且做出同意用于光伏开发的承诺的。再者,在这种问题上,业主中出于不同的认识和考虑,难免有人会对权属分割和光伏开发持有异议,这样,按目前处置房地产的惯有常例,开发就会因钉子户的存在而延误和搁置。
光伏开发要从法律规范上对此早作防范。防范的目的在推进开发,防范的依据是:楼面是业主共有的,楼顶的阳光空间是社会资源,利益的调节要遵从多数业主的利益和意愿,要在阳光的空间资源开发上,坚持业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种法律规范对那些拥有较多建筑顶层适合开发光伏发电的企事业单位和富裕阶层也很必要。
一是以确保他们的开发利益以激发他们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积极性和长期信心;二是做出制约,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财大气粗,漠视新能源开发,占着屋顶让其闲置,又干扰社会对阳光资源的整体环保利用,或者防止他们的另一极端,财迷心窍,以建筑顶层为奇货可居,向光伏发电的社会性开发索要无理条件,让开发付出满足其私欲的高昂代价。
以上的例子是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说明我国分布式电站的发展,其市场化的实现,是要依据什么样的国情,并需要建立怎么样的充满活力的有序市场。其偏重调整的是建筑所有和资源使用的权属关系,是社会关系以适应市场化发展的调整。
其实这种调整,也符合现代化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电力产业、能源产业特别需要统筹发展的需要。
科学统筹是分布式电站市场化健康发展的前提。
先从微观的光伏发电的分布式电站的开发来讲,我国东部地区以其阳光资源的条件和生物化学能源的短缺,以及生态环境的维护,市场电力调节的代价等等因素,综合考虑了以电价补贴的形式和优惠上网来支持光伏发电,这本身就是一种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考虑。
这种考虑如何才能化为具体可行的政策,与城镇各类建筑的形形色色的业主和开发者的想法基本吻合呢?主要有几点:
1、电价的优惠和支付,有稳定的长期政策,信用保证,能够保障投资利益的合法实现。在统筹解决他们在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环污治理成本等应得的税费减免、奖励等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电价,使光伏发电的本身价值透明彰显,发展性的补贴支持名至实归,让社会信服。
2、国家与地方电网的诚意支持,既保证业主和开发者所生产的光伏发电的上网需要,也能确保他们通过电网在自发自用电力不足时,及时随机得到不足电力的电网支持。也就是说,他们希望电网在有光照时确保光伏发电上网,在无光照时也能全天候的统筹来调剂解决他们的用电问题。
3、对城镇建筑屋顶资源与阳光资源开发的统筹布局。这种统筹布局一要经过合理合法的社会组织和市场运作,把各类建筑的分散资源,化零为整,有机聚合为适当规模的易于业主自建,也适合引资合建它建的光伏分布式电站项目,二要这些项目与国家地方电网的建设改造合拍,互济互补,在建设电网电缆、上网调控以及电力调剂和实施时间上要有统筹的规划和部署。
当然,这种统筹不只是微观的需要,也是国家电力发展的宏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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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置疑: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众多却分布差异悬殊、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科学发展最有利的条件和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有基础和能力实施以惠民为目的的科学统筹。国家对阳光资源丰富的西部大开发的重视,对发展清洁能源以及方便其远距离输送的电网建设,以改变能源结构,调节地区间的能源余缺的部署,对东部有条件地区发展分布式电站的财政与政策的支持,就是这种科学统筹的体现。
因此,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东部的地区性发展上,要做好与宏观统筹相一致的互补互利的微观统筹是必不可少的。
在东部地区做好与宏观统筹一致的微观统筹,将光伏发电推向民生市场,调动起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的积极性,让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当前最基础和关键的一步,是在统筹规划城乡建筑顶层面积用于光伏开发的基础上,建立起拥有可开发资源储备库的光伏发电分布式电站交易市场。
这一点可以借鉴当前的土地和房产交易市场与开发模式。
首先,由地方建设有关权威部门,对当地的现有与在建、待建的建筑项目,按照当地建设和发展规划,能源结构调整的民生目标以及电力配备部署的现状和发展与调整预期,对当地拥有光伏开发资源和条件的地区、单位、个人各种所有的建筑屋顶面积,按开发的轻重缓急,分步分期建立起数字资料,并依据资源条件和地区连片适合开发的最佳规模或最小规模,提供可以开发建设分布式电站的屋顶资源资料。
然后,建立由建设部门和电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服务与监督的光伏发电产权交易市场,让屋顶业主、电站投资商、电站EPC总包方、电网接入管理方处于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平台上,在这一市场中进行自由磋商、公平竞价,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交易格局,最终实现政府部门统筹规划、电价政策普惠民生、绿色能源可控安全的分布式电站项目建设交易平台。
只有这样,在科学统筹和法律规范下运行的市场,价格补贴和各种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才会制定得有方有度,实施得有效有果。在实现目标清晰,运作透明公正、利益分配合理的市场化中,东部的光伏发电才会脚踏实地的稳步发展,不走弯路。真正实现绿色能源的市场化"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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