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发电或打破电网垄断 落实不易
2013-08-15 10:36:41 来源:国际金融报 点击:1459
【哔哥哔特导读】8月1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分布式发电在项目建设管理、电网如何接入、如何进行运营管理等的具体方法。
摘要: 8月1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分布式发电在项目建设管理、电网如何接入、如何进行运营管理等的具体方法。
8月1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分布式发电在项目建设管理、电网如何接入、如何进行运营管理等的具体方法。
对此,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整个电网电力体制变革有重大意义,电网垄断可能逐步被打破。但草案关键细则仍要完善,且短期挑战较大,实施过程或也困难重重。
调动积极性
国家发改委称,将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分布式发电的范围包括: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等。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也涵盖在内。另外,还包括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及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等。
除此之外,《办法》明确了“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的原则,并采用双向计量电量结算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考虑峰谷电价因素。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对比此前公布的《办法》草案,记者发现,草案中对于结算周期的描述是“不超过3个月”,最新的《办法》则称,结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原则上按月结算”。
“这意在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分布式发电的积极性。”能源专家林伯强表示,此前,企业最担心账期问题,此次缩短账期,就是为了消除他们在回款方面的担忧。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了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方面的责任。比如,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国家发改委还称,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落实存在困难
“该政策对整个电网电力的体制变革有重大意义,意味着电网垄断可能逐步被打破,给予分布式发电一个‘名分’。”林伯强说,但草案关键细则仍需完善,短期挑战较大,具体实施过程将会困难重重。
事实上,早在2012年上半年,业内就广泛流传该《办法》将出台,当时传言中和《办法》一起出台的还有《分布式发电并网管理办法》。不过,后者至今还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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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比想象中“难产”?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电力市场改革尚未到位,电网输配也尚未完全分开,“在此背景下,分布式发电越多,意味着电网卖电越少”。此外,分布式发电的收购电价比较高,这是电力企业对并网积极性不高的原因。“甚至会借用技术、规范、标准等理由拖延。”该人士担心。
“无论怎么看,《办法》这一政策出台,通过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程序,提供服务效率,明确了国家下决心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的大方向,给投资人和参与者信心和投资热情。”晶科能源全球品牌总监钱晶对记者乐观地说。
但钱晶建议,由于现阶段国内的环境和政策都不够成熟,规模性的商用分布式发电与个人分布式发电项目将会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相关部门应再次细化扶持政策,加快这两种分布式发电的稳步发展。
“个人认为,现阶段,工商业、政府公共设施的分布式发展是最行之有效的环节,而居民民用的项目还是下一步的事。”钱晶分析。
林伯强担心的是政策的落实问题。“现在出台的政策或意见多为原则性,大方向性的政策,配套的具体细则未明确,包括建成后的发电管理、质量控制措施、技术评定标准、电网接入流程,以及最重要的不同地区的电价补贴标准等。”林伯强对记者表示,这些方向不细化,操作起来可参考度不高,让执行人员也很难落实。
对此,钱晶认为,建立一套成熟的商业模式是促进分布式发电发展的关键,“这种模式中,无论是电力的消费者还是生产者,无论是政府、银行、投资者、业主、安装商及制造商,每个环节的人都有盈利,但同时又都对发展清洁能源承担一定责任,这样的模式才是成功的。目前,这样的模式还未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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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知,全国智能电网用户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电力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批筹建,这两个标委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电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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